我和大明星闪婚的日子 第771章 又被告了(3 / 3)

作品:《我和大明星闪婚的日子

    “大新闻,这次真的是大新闻,你们猜这次目标和谁约会?是柳青!”陈梓一进同事所在的包房,就兴奋的说了起来。

    昨天拍到的丁梦妮是四线女艺人,而柳青可是货真价实的一线女艺人,两人的影响力天差地别,新闻的关注度自然也会更上一层楼,不,是四层楼。

    “什么?柳青?”

    听到这个名字,屋子里面的所有人都惊呆了,心想:难道目标和柳青也有一腿?

    “我怎么感觉有点儿不对劲儿?”胡远航微微的皱着眉头,然后说道:“昨天跟丁梦妮约会,今天又跟柳青约会,约会的也太频繁了吧?要知道现在可是风口浪尖,目标应该更加谨慎才对,怎么还会出来约会呢?”

    “也许目标觉得,最危险的时候就是最安全的时候,你没听说过灯下黑吗?”姜洋说道。

    “也可能是那啥上脑,像他们这种成功人士,都管不住裤裆里那点儿东西。”杨明一脸猥琐的说道。

    “甭管怎么样,咱们拍到了目标和柳青约会,这就足够了,你们赶紧时间吃,我这就回公司向老板报道。”刘珂兴奋的说道,今天他亲自出马,没想到就拍到了重磅内容。

    “组长,需不需要我跟你一起回去?”陈梓听见后问道,录像是她拍的,她也想有个在老板面前表现的机会。

    “不用,我自己就够了,你们继续跟目标。”刘珂说道,随后就推门走出了包房。

    陈梓看着组长的背影,欲言又止,最后叹了一口气,坐下来吃饭。

    不到半个小时,刘珂就回到了公司。

    他直接来到老板的办公室,老板白天一般都在办公室,至于和艺人见面,通常会安排在晚上。

    “老板,不得了了,今天拍到更加劲爆的内容了。”

    “啊?”

    戴威愣了愣,同时疑惑的看向刘珂。

    刘珂这组专门负责跟拍徐杰,现在对方说拍到更加劲爆的内容,只会是有关徐杰的。

    可问题是,徐杰昨天刚刚约完丁梦妮,新闻热度还没有下来,怎么会在这个节骨眼儿上继续约女人呢?

    而且在经过前两次的曝光之后,对方应该能够觉察到有人专门跟拍才对,在这种情况下还约会女人,这不是自找死路吗?

    “这次和谁?”戴威问道。

    “柳青。”刘珂笑着说道。

    “什么?”戴威噌的一下站了起来,盯着刘珂问道:“拍到什么?接吻?一指禅?还是其他什么亲密的举动?”

    虽然拍到两次徐杰和女人约会,但也仅仅是吃饭而已,并没有实锤出轨,他之所以拍了这么多人去跟踪,就是想拍到实质性的东西。

    “没有,不过姓徐的和柳青约会吃饭,这条新闻要是发出去,肯定比昨天的新闻热度还要高。”刘珂说道。

    戴威听了却眉头一挑,还只拍到吃饭的画面?

    “老板,发不发?”刘珂迫不及待的问道,毕竟目标起诉的是他,他是真想让目标害怕,然后撤诉。

    如此一来,他不仅不会有事,说不定还会一战成名。

    戴威想了一下,最后摇了摇头。

    直觉告诉他,徐杰在这个时候约会柳青有问题。

    也许,对方是在用和女艺人吃饭的方式来回应大众的质疑。

    偶尔一次和女演员吃饭,可能会被网友误会,但是天天和女演员吃饭,网友还会认为是出轨吗?

    到时候只要对方站出来说是为了工作,形势很有可能反转。

    不行,不能再发了,这绝对是那个男人下的套。

    “为什么?”刘珂疑惑的问道,多发几次,不就坐实对方花花公子的名声了吗?

    “拜托动动脑子,如果天天有他和女演员约会的新闻,大家还会相信吗?以后可以继续跟拍,但是如果没有实锤,千万不要发,明白了吗?”戴威严肃的说道。

    “哦,知道了老板。”刘珂失望的说道,随后退出了办公室。

    戴威拿着微型摄像机,看着里面的视频,心想:姓徐的,我是不会中计的。

    接下来的几天,徐杰天天中午和女艺人约会吃饭,最后甚至已经不掩饰了,看着自己的车就去。

    刘珂拍到了很多,但是因为有老板的交代,所以他一个也没有发,都在电脑里面存着,等待老板的下一步指示。

    新的一周很快来了。

    刘珂今天没有出去,而是留在公司整理视频,正剪的认真,突然身后传来一个声音。

    “刘珂,有人找。”

    刘珂回头一看,是公司的前台,于是起身走了过去。

    然而当他看到前台站着的几个人时,直接愣住了,只见那些人穿着深色的制服,应该是法院的人。

    什么情况?

    “你就是刘珂?”其中一人问道。

    “是,是的。”刘珂点点头。

    “我们是XX法院的,这是你的传票……”

    啊?

    刘珂直接听懵了。

    前些日子不是刚收到一个吗?怎么又收到一个?是不是哪里搞错了?难道又被姓徐的给告了?

    刘珂稀里糊涂的接过传票,低头看向上面的内容。

    “案由:名誉权纠纷,当事人姓名:丁梦妮……”

    ……